給付電信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35號
TNEV,112,南小,35,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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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35號
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訴訟代理人 吳承翰
陳星輝
被 告 郭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7月4日、104年12月21 日,先後向訴外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 大公司)申請租用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門號;雙方就如 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門號,均約定由台灣大哥大公司提供 行動通信服務,被告則應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間內繳納全 部費用,並均有專案補貼款、電信帳單代收服務之約定。嗣 被告未依約繳款;其後,台灣大哥大公司於110年6月24日將 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經原告核算結果,被告至今尚欠如 附表所示電信費用、專案補貼款、小額付費費用,共計新臺 幣(下同)63,528元,仍未清償。為此,爰依債權讓與及被 告與台灣大哥大公司訂立之前揭契約,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3,528元,及其中11,712元自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之聲明或 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動通信業 務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



請書、電信費繳款通知、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小額及其 他費用繳款通知、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80 條第3項規定,復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債權讓與及被告與 台灣大哥大公司訂立之前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即屬有據。
五、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 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台灣大 哥大公司訂立之前揭契約既約定被告應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 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而被告又未依約繳款,已如前述,揆 之前揭規定,被告自應自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屆滿時起,負 遲延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就前述尚欠之電信費用、專 案補貼款、小額付費費用,給付自各該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 屆滿以後之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12 月11日起,此有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按,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六、綜上所陳,原告本於債權讓與及被告與台灣大哥大公司訂立 之前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復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 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敗訴,揆之前揭規定, 訴訟費用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又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 63,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此外,別無其他訴 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應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八、本件乃因小額事件涉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編號 門 號 積欠之電信費用(新臺幣) 積欠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 小額付費費用 (新臺幣) 1 092733**** (確實號碼,詳卷) 11,712元 (按:台灣大哥大公司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門號所應繳納之電信費用乃合併列計) 0元 29,950元 2 096606**** (確實號碼,詳卷) 1,866元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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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