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208號
TNEV,112,南小,208,20230314,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208號
原 告 文化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坤龍
訴訟代理人 江鵬貴
被 告 許齡文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0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3月14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10元,及自民國111 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