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91號
TNEV,112,南小,191,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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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9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馮慧芬


訴訟代理人 于蕊嘉
被 告 陳昀靖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9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3月30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47元,及自民國111 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 年9月26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 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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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