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56號
TNEV,112,南小,156,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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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56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蘇晨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7日上午9點58分在
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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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