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崇光
李瑞瑋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73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1月17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 記 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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