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308號
上 訴 人 王家富
王家安
被 上訴人 王家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
年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
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王家富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160元,上訴人王家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
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