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1年度,2113號
TNEV,111,南小,2113,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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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被 告 TIAR MUSLIM(阿狄)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11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2年3月29日上午09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陳雅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雅婷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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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