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691號
TPBA,111,訴,691,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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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1號
原 告 王宗德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
葉曉宜 律師
蘇家玄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邱國正(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宇邦
蔡智翔
輔助參加人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玉枝
訴訟代理人 謝育葳

苑振東
林書宇
輔助參加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

代 表 人 李美伶
訴訟代理人 劉鑑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第1項)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 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第2項)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 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原係陸軍上校,服現役期間,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 罪,於民國98年間羈押停役,嗣該貪污案件經最高軍事法院 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 年,並經最高法院於100年3月10日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138 號判決駁回原告之上訴而告確定在案。其後,原告於100年7 月15日委由訴外人王念萍為代理人,以原告遭判刑停役為退 保原因,向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人壽公司 )辦理申請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經該公司發給軍人保險退伍 給付通知書,再由該代理人於100年8月間持相關資料向付款



機構國軍台北財務處領取給付支票後,復於100年9月間持相 關資料向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下稱臺銀城中分 行)申請開立辦理優惠存款。其後,被告以原告因犯貪污治 罪條例之罪,經刑事判決確定,依兵役法第5條第1項第1款 規定,於101年11月2日以國人勤務字第1010014590號令核定 原告禁役除役,溯至100年3月10日生效。嗣國防部陸軍司令 部以原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依行為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 服役條例(下稱行為時服役條例)第24條第1款規定,於102 年4月29日以國陸人勤字第1020011246號函副知原告及其代 理人,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之要件。再被告依107年6月21日修 正公布、107年7月1日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 6條規定,於107年6月25日以國人勤務字第1070009888號函 (下稱107年6月25日函)及所附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 計算表(優惠存款)(專案編號:09-04-40531)重新審定 ,並分年調整原告自107年7月至113年6月及113年7月起之優 惠存款利息為照原金額支領。之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於110年3月22日函請被告查核確認原告應停止辦理優惠 存款領受期間,及是否減少領受優惠存款利息金額,被告乃 依行為時服役條例第24條第1款規定及該部110年7月5日國資 人力字第1100145993號令,作成110年8月24日國人勤務字第 1100188864號函(下稱處分1),以原告犯貪污罪判處有期 徒刑之罪確定且未宣告緩刑,應自判決確定之日(100年3月 10日)起,喪失領受優惠存款利息權利;復作成110年8月31 日國人勤務字第1100194621號函(下稱處分2),撤銷該部1 07年6月25日函(專案編號09-04-40531)暨所附已退軍職人 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表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處分1及處分2 ,分別提起訴願,先後經行政院111年4月14日院臺訴字第11 10168243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1)及同日院臺訴字第1 110164595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2)均予駁回。原告仍 均不服,遂合併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處分1及處分2 與訴願決定1及訴願決定2均撤銷。
三、查原告前委由代理人向臺銀人壽公司辦理申請軍人保險退伍 給付,經該公司發給軍人保險退伍給付通知書,再向付款機 構國軍台北財務處領取給付支票後,復向臺銀城中分行申請 開立辦理優惠存款,其後支領優惠存款利息,惟經被告查驗 後以處分1認原告自100年3月10日起即已喪失辦理優惠存款 利息權利,復以處分2撤銷該部107年6月25日函(專案編號0 9-04-40531)暨所附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表,有 各該資料在卷可參;又本件發給原告之軍人保險退伍給付通 知書為臺銀人壽公司、承儲金融機關則為臺銀城中分行,究



原告當時申辦並支領優惠存款利息之各階段過程為何,分屬 臺銀人壽公司及臺銀城中分行各自執掌之事項,自以該二公 司較為明瞭。是以,為使訴訟進行便利,本院認臺銀人壽公 司及臺銀城中分行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 權裁定命臺銀人壽公司及臺銀城中分行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林家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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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