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1169號
TPBA,111,訴,1169,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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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69號
原 告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繼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 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楊文科(縣長)
訴訟代理人 鄒怡明
趙玉芳
輔助參加人 經濟部工業局
代 表 人 連錦漳(局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區域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工業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原告所有新竹縣湖口鄉建興段建興小段129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編定為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經濟部工業局新 竹工業區服務中心(下稱新竹服務中心)前分別以民國108 年9月23日函及108年10月9日函檢附違規使用現場照片,載 明系爭土地係屬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所規 範之產業用地㈠,部分系爭土地設置便利商店使用、設立大 型招牌及出入口等情,未符合土地使用項目,通知被告依權 責查處。經原告提出用地變更事業計畫後,新竹服務中心以 111年3月2日新工字第1115150491號函(下稱111年3月2日函 )知被告所屬地政局略以:「……說明:……二、經查本案於10 8年10月25日……召開協調會議結論,本中心將輔導該公司辦 理產業用地變更事宜。……三、歷經2次用地變更專案小組行 政審查及3次經濟部產業園區用地變更審查小組大會審議, 該公司提送之用地變更事業計畫仍未通過,於110年8月25日 『經濟部產業園區用地變更審查小組第30次會議』本案予以駁 回,合先敘明。……五、旨揭案經本中心……,2次書面勸導無 效,仍持續營業;惠請貴府查處。」。嗣被告審認原告於部 分系爭土地上設置零售業之便利商店使用,並設立大型招牌 及出入口,顯非僅供該工廠使用之員工餐廳,違反區域計畫 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違規面積未達2,500平方公尺,遂依同 法第21條及新竹縣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罰鍰裁量基準(



下稱裁量基準)第2點及附表規定,以111年4月13日府地用 字第1110016011號函附同日期文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處 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並限於111年6月30日恢復 土地原編定使用。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區域計畫法事件,被告係由新竹服務中心函知系爭 土地之用地變更事業計畫仍未通過,而認定本件有「原告於 部分系爭土地上設置零售業之便利商店使用,並設立大型招 牌及出入口,顯非僅供該工廠使用之員工餐廳,違反區域計 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而該新竹服務中心隸屬於經濟部 工業局轄下,本院認有命經濟部工業局輔助被告進行訴訟之 必要,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輔助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彭 康 凡
     法 官 周 泰 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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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