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方國賢(關務長)
被 上訴 人 繹井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延僎(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上訴人代表人方國賢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時,代表人原為陳世鋒,嗣於訴訟進 行中變更為方國賢,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 ,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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