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546號
TPEV,112,北補,546,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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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546號
原 告 沈愛芸

訴訟代理人 沈曉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苡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玖拾貳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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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