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507號
TPEV,112,北補,507,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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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507號
原 告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王堉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蘊緻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
,0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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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