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473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複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天人本禮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
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
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7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原告互盛股份有限
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