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461號
原 告 郭洪泉
訴訟代理人 陳淋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光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66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