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436號
TPEV,112,北補,436,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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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43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佳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海工程行陳振賓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
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
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中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
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
=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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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