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431號
TPEV,112,北補,431,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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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431號
原 告 鄭清正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楷唯
原 告 郭月美
鄭斐文
上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采玲律師
鄭深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韋廷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刑事案件為無罪
判決),查本件原告鄭清正鄭楷唯郭月美鄭斐文所為請求
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鄭清正 2,970萬3,287元 27萬3,448元 鄭楷唯 318萬5,838元 3萬2,581元 郭月美 200萬元 2萬800元 鄭斐文 200萬元 2萬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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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