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398號
TPEV,112,北補,398,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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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398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富國際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劉哲瑋間請求
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248,3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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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富國際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