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314號
原 告 現代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仙合
訴訟代理人 陳麗美
被 告 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民國112年3月14日具狀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
付新台幣22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總控箱價額70萬元及
工程人員升降手動維修梯3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122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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