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404號
TCDV,103,訴,1404,2017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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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0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林姿貝
      張哲豪
被   告 褚國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行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主文欄第三行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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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