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56號
原 告 粘心瑜
訴訟代理人 賴相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煌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24元(即
人民幣11,950元,以起訴日即111年11月28日人民幣賣出匯率4.3
2計算),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