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3266號
TPEV,112,北簡,3266,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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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326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徐耀臨
王靖雯
被 告 陳諭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住○○市○○區○○○路000 巷  00號5樓,並主張依侵權行為及債權移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賠償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6樓房屋因火災所受之損 害。然查,被告之住所為臺北市○○區○○街00號6 樓,此有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10年度偵字第9366號、12724號、13024號、14290號不 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堪認被告之住所為臺北市○○區○○街00 號6樓,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起訴主張訴之原因事實係發 生在臺北市大同區內,本院自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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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