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3054號
TPEV,112,北簡,3054,202303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3054號
原 告 蔡慧滿
訴訟代理人 張權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直方設計有限公司
胡蘭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直方設計有限公司胡蘭玉均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99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裁判費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1/1頁


參考資料
直方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