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971號
抗 告 人 台北國際劇團
法定代理人 江佩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莊芷茜即電搖擺唱片工作室間給付價金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