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2971號
TPEV,112,北簡,2971,2023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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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971號
原 告 莊芷茜即電搖擺唱片工作室

被 告 台北國際劇團

法定代理人 江佩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間之松山文創園區2022醫學路合約書第參 條B款之約定:「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合約所生爭執,均以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前 揭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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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