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107號
原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訴訟代理人 曹恩銘
被 告 林怡潔即美崙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所為之民
事簡易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案由欄中關於「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記載,應更正為「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所為之112年度北簡字第2107號 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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