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152號
TCDV,103,家訴,152,201708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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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52號                                           
原   告 黎世光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葉玉春 
      黎雪娥 
      黎淑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
複代理人  曾仰君律師
被   告 黎金源 
被   告 黎世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
│原判決應更正之│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
│處 │ │ │
│ │ │ │
├───────┼─────────────┼─────────────┤
│附表一中之編號│(面積:『37.7』平方公尺)│(面積:『527.65』平方公尺│
│2財產名稱欄 │ │) │




├───────┼─────────────┼─────────────┤
│附表一中之編號│(面積:『8314.37 』平方公│(面積:『831.70』平方公尺│
│7財產名稱欄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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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