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國小字,112年度,10號
TPEV,112,北國小,10,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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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國小字第10號
原 告 曾阿章
訴訟代理人 曾忻蘋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訴訟代理人 蕭雅方
蔡孟諺
李洛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二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一十二 年二月十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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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