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調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杜燦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鼓恩間聲請返還房屋等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 月1日以112年度北司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6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 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 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