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12年度,1073號
TPEV,112,北司補,1073,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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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補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張振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 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 1 項所規定。又債權人如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 1 項所稱之金融機構,即難認有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之適 用,惟考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之立法本旨 ,係在減輕債務人之負擔,基於目的性擴張解釋,應認有關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不問係任意調解或強制調解,其聲 請費均不得高於消費者債務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所定之1,0 00元,此有司法院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 清理專題)第5號意見可資參照。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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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