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2633號
TPEV,111,北補,2633,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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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633號
原 告 趙君偉

趙淵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凱琳律師
被 告 張順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20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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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