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北簡字第2269號原 告 翁張愛珠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王秋滿律師被 告 郭碧惠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複代理人 蔣子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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