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7512號
TPEV,111,北簡,17512,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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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7512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徐良
陳家昱
被 告 曾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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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