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7436號
TPEV,111,北簡,17436,2023030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436號
原 告 林滄海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王世華律師
莊怡萱律師
被 告 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通宇建設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梁吉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被 告 梁吉旺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鄭羽秀律師
李威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15,000,00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 十倍以上,被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 ,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1/1頁


參考資料
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宇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