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5192號
TPEV,111,北小,5192,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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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5192號
原 告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訴訟代理人 杜俊寬
被 告 無限集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439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4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 要領。
二、原告主張:兩造簽訂Amazon Web Service雲端服務合作協議 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提供「AWS Solution及Ne xtlink Support Plan」產品服務,被告應於發票開立日期 後30日內付款,並自民國107年6月11日起生效。原告已交付 全部產品及服務完畢,並於109年2月及自同年5月至12月止 ,每月5日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應於110年1月5日前支 付所有款項,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屢催未獲置理,為此依系 爭契約、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公司已經很久沒有營業,對原告主張金額不爭執 等語置辯。
四、本院之判斷: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 、報價單、電子發票、電子郵件、存證信函及回執、服務明 細、使用費報表明細等件(見本院卷第29至45頁、司促卷第 27至31頁、本院卷第109至218頁)為證,且被告對上開內容 不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上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439元,及自110年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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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無限集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