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968號
上 訴 人 福達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一一
○年度北簡字第八九六八號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參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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