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4395號
TPEV,110,北簡,14395,2023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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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3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亞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峯瑞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2月6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2月9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 查詢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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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