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2年度,79號
TCBA,112,訴,79,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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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號
原 告 高杰森

被 告 辛孟南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 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 第1項)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第2項)受刑人依本法提起申 訴而不服其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 起下列各款訴訟:一、認為監獄處分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 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 微者,得提起撤銷訴訟。二、認為前款處分違法,因已執行而 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其認為前款處分無效,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三、因 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未於2個月內依其 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或因監獄行 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之爭議,得提起給付訴訟。就 監獄之管理措施認為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 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亦同。」 又上開關於管轄之規定,其立法理由已敘明:「……又基於審判 權明確原則、管轄法定原則,考量監獄人員應訴便利,及避免 案件過度集中,爰明定以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爰此為第2項、第3項之規定。……」,可見所 謂「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應係指對受刑人為處分或管理 措施之監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查本件原告為現於○○○○○○○○○○(下稱臺中監獄)之受刑人,依 其所具起訴狀之記載,係對被告就監獄之管理措施有所不服。 核其所為,係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依上開監獄 行刑法第1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及上開說明,此訴訟應由原 告服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準此,本件應 由臺中監獄所在地(臺中市○○區○○路0號)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自應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又原告究係對被告不服,抑或對臺中監獄(設:臺中市○○區○○ 路0號,代表人為辛孟南)管理措施不服,受移轉之管轄法院 應併予查明清楚,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錫 賢
法官 楊 蕙 芬
法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 毓 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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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