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978號
TCEV,112,中補,978,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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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978號
原 告 王菘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向戶政事
務所調取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裁判費,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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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