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967號
TCEV,112,中補,967,202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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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967號
原 告 江姵樺即翔順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芳慈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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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