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913號
TCEV,112,中補,913,202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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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9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鄭禧群
一、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郭奕妏發支付命令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1689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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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