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896號
原 告 江姵樺即翔順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延佳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