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855號
原 告 朱勇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佩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萬6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