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841號
TCEV,112,中補,841,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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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841號
原 告 姚羿安
法定代理人 詹人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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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