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796號
TCEV,112,中補,796,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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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796號
原 告 黃錫寧
廖玲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之訴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訴之聲明不明,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應具體陳報請求確認債權金額,並
按所陳報之金額,自行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本件應繳之第一審
裁判費後,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應徵收1
000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
徵 收11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
; 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
數不 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逾期未陳報,則依原告起
訴狀 所載內容,認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1萬元,應課徵
第一 審裁判費5510元,應由原告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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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