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792號
TCEV,112,中補,792,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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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792號
原 告 呂宣儀
被 告 徐璿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璿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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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