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759號
原 告 羅中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勝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5,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