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755號
TCEV,112,中補,755,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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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755號
原 告 李宇梵
王慧秋
李舘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書帆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李宇梵王慧秋、李舘佑提起本件訴訟,其聲明係
分別請求被告董書帆給付李宇梵新臺幣(下同)55萬8074元、給
王慧秋4萬1520元、給付李舘佑4萬1570元,核屬可分之債,其
裁判費應各別計算,是本件原告李宇梵王慧秋、李舘佑之訴訟
標的金額依序分別為55萬8074元、4萬1520元、4萬157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1,00
0元、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8,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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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