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羅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道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