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1075號
TCEV,112,中補,1075,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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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謝孟哲
訴訟代理人 丁于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宥仁王彥皓、林定康、黃思婷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為新臺幣(下同)
6,149,4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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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