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1039號
TCEV,112,中補,1039,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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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039號
原 告 易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阿招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林芥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佑升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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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